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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都市医保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7038日期:[ 2015/7/22 ]

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关于调整成都市医保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成府函【2015】65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费用可列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康复理疗费用;
2、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3、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参保人员用于支付健身的费用。
    我院信息系统升级后,于2015年7月21日起参保病人医保卡可支付其家庭成员在门诊产生的费用。